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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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乐清市变压器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提交20191016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乐清市变压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是在乐清市有关部门登记的从事变压器生产制造、科研、服务的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包括本会会员主要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乐清市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拓展、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联络和团结全市同行企业,加强技术交流和产品质量监督,加强行业自律,遏制无序竞争,规范市埸行为,反映会员企业心声,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把本会办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会员企业之间理解、沟通、合作的平台,推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和行业大发展,为乐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乐清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云埔南路14号4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决策依据,加强本会党建工作,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预测市场需求动态,参与制定行业生产

标准,确保公平、有序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外贸预警机制;

(三)开展枝术交流,技能培训,咨询服务(政策、技术、产业、

法律、市场导向等)和法律援助;

(四)加强与国内外行业组织交流与合作,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

或参与展览会、展销会,改造和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质量提升行业,诚信塑造企业;

(五)建立和完善行规行约,履行社团的“自律、代表、服  务、协调和授权委托”的职能,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六)加强信息网络工作,收集、编辑、刊出有关政策、法规、市场动态、产业信息等相关信息,共享行业资源;

(七)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活动,反映侵权行为,创造发展条件,争取建立本行业生产基地;

(八)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2.相关证书);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在年会之前一个星期之内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表决通过,给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含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

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副会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召开1次每届 5因特殊情况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上级主管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

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的决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量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

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

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分支、代表和实体等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

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2个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8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机关审查和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长、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五)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监事会每5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

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二)银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理事会拟定会费标准,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无记名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五十九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七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开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 附 

七十五  本章程经 20191016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