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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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业协会制度建设

更新时间:2016/1/13 11:01:48
引言 
  制度通常被认为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某种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一系列规范体系。一个组织制定一种制度的诱因是这个组织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效益,而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提高组织的协调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让制度为其发挥出引导、约束、激励等特性。而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具有自发性、市场性、行业性、会员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互益性的社会组织,无论是其成立还是其正常的运作和发展,都需要有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程和行动准则作为基础性的支撑,即制度的有效建设对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是非要重要的。 
  社会学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中的一个流派,在关注对象、分析角度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均视角独特。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看来,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被人们所共同理解和认可的文化和意义框架。具体来讲,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由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要素在内的三大基础要素构成。因此,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出发,分析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在行业协会制度建设中的体现,可以在新的视角下更清楚地认识行业协会的制度体系,进而对其制度体系加以完备和优化,以促进行业协会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的整体利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规制性要素――章程和正式的规则 
  规制性要素,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程序的制定,以及强行性行业标准等。其受到政策法规、惯例、规则等约束,与其他要素相比易于设计、安排或更改,位于制度的表层。 
  在行业协会的制度体系中,规制性要素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一是章程的制定,它规定了协会的名称、协会的宗旨等总则,以及协会的业务范围、活动原则和组织的管理机制等内容。章程为协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协会进行民主决策与行业自律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协会的健康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各行业协会章程的分析发现,章程这项根本性的制度的形成,是政府和协会共同作用的产物。政府的政策法规为协会章程的制定设定了制度框架。以《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为例,其共有8章55条,明确规定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责、会员、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二是内部正式规则的设立。正式化的内在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制度的形成是成员间相互博弈的结果;第二,将制度以文字的形式规定下来;第三,有正式的执行机制。比如,《中国银行业同业自律公约》就是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银行共同协商制定的,其目的是要求各会员银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商业银行信誉,在公正、合理、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无论是协会章程还是内部公约等制度性的条文规程都为协会更加有效地进行自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增强了协会自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而,制定规范的协会章程、合理的内部准则是协会制度建设中的基础而重要的工作。 
  二、规范性要素――非正式的规则 
  规范性要素,包括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等。它能够将价值观灌输给组织中的各个成员,进而将各种规范内化到各成员的行动中去,形成组织运行中一种稳定的秩序,位于制度的中层。 
  就行业协会内部的行为规范而言,大量的非正式的、不成文的内化规则起到了协调成员间关系、规范行业秩序的重要作用。一些制度经济学家指出,组织的会员之间通过传承、教育、习惯和经验等方式形成了大家都默认的行动规范,达到了在正常情况下能自发服从的程度,而且将许多规则转化成了个人偏好,内化在自己行为之中,并一贯的自觉遵守着这些规则。内化规则既是个人偏好,又是约束性规则。这种规则并没有正式的惩罚机制,而是一般通过孤立违反规则者的方式达到惩罚的目的,而且通过道德谴责使其承受违反规则而带来的心理代价。在民间协会治理机制中,这种非正式的规则在协会的运行中大量存在,它配合正式的规则在组织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许多深圳的民间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理事、正副会长必须向协会捐款,但相当一部分当上理事或正副会长的企业负责人都会每年捐出数目不等的款项,作为协会日常运作的资金。在这类捐资中,理事的捐款数通常不会超过副会长,副会长的捐款数也不会超过会长,这已经成了各协会约定俗成的规范。 
  在一定意义上讲,规范性要素是受价值观和道德支配得以有效运行的。强化组织中的道德驱动不仅可以让非正式的内化规则在组织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还可以在无形中提高组织成员的自律意识。通过对深圳行业协会的调查分析,在任何一个民间协会中,无论其条文制度多么健全,要使组织良好运转都离不开一位热心协会工作并有奉献精神的会长和秘书长。这些会长积极地投入协会工作,不仅向协会赞助活动经费,而且把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协会工作上,为协会事业和行业的发展竭尽所能。他们的这种工作态度绝不是因为受到正式规则的约束而带来的被动遵守,而完全是出于企业家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因而,规范性要素与规制性要素相比,其最大优势就在于一旦发挥作用,这种作用就容易成为一种长效的规范机制。 
  三、文化-认知要素――利益驱动 
  文化-认知要素,包括共同的信念和意义框架,通过被认可的认知模板、意义系统影响个体行为的偏好和价值认同,从而影响组织活动。其通过共同的理解和认同获得广泛的认可,是一切个体行为、组织行动的根本所在,因而位于制度的最深层次。 
  实现行业协会的长久发展离不开动力,其动力主要来自于人们对利益的客观需求,换句话说,利益需求就是会员企业参与协会治理的源动力和根本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把为实现目标而不断追求利益的动力称之为“利益驱动”。利益驱动正是影响着会员企业自愿加入协会并遵守相关章程和规则的一个深层的制度要素,使得行业协会的发展在企业中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在行业协会中,普通会员企业加入协会并参与协会的治理,首要目的就是追求组织行动的物质性利益。比如,协会中的中小企业自身实力相对薄弱,在与其他主体的竞争中一般都会处于弱势,其理性地选择就是加入行业协会,依靠团体的力量来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同时,加入协会还可以获得行业发展所带来的整体性收益,而且由于行业协会是互益性社团组织,其通过集体行动获得的利益基本上是由会员企业所共享的。 
  由此可见,为了吸引非会员企业积极入会、会员企业有足够的动力去积极参与组织的治理,应该针对企业的利益需要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制度中的文化-认知要素的比例。克拉克和威尔森提出了三种类型的激励手段:第一,物质性激励:有形的奖赏,具有货币的奖赏,如工资、股权、附加津贴、官职;第二,团结性激励:从联合行动中得到的无形奖赏,如社交、地位、身份认同;第三,目的性激励:同组织目标相关的无形奖赏,如为立场与自己相似的候选人的当选而工作所获得的满足感,或者将时间和金钱奉献给反战团体的和平主义者所感知的报偿。因而,对行业协会而言,物质性激励就是指通过组织行动使会员企业能获得有形资源;团结性激励主要指通过参与组织活动而获得的社会资本、社会地位、身份认同等;目的性激励主要指通过行业整体发展而获得的一种成就感和满足感。对于作为自愿加入协会的会员企业来说,他们在参与协会的治理活动中都会受到以上三种因素的激励,不同层面的参与者(普通会员、核心会员、专职人员)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进行“选择性激励”。因而,在有效的激励机制下企业可以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协会的治理中来,既满足了自身的需要又促进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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