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要求,为有序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为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以及其他类等六种类型,对外名称统一为“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建设单位”。
第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基本评估程序为:经营主体申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消费者体验→社会评估→异议公示→正式公布。
第七条 经营主体对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相应评估标准提出申请,签署放心消费公开承诺书。
第八条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委托消保委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消费者代表对申请主体进行消费体验评价,并反馈体验评价结果。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提出放心网店申请的,在网店经营者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社会评估专家库,对消费体验通过的申请主体,按照5%-10%的比例区间随机抽取,组织实地或网上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条 对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消费者体验、社会评估通过的申请对象,由省消费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社会评估专家库成员裁定。
第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集中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各牵头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细化的评估操作流程或实施方案,并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所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均在“放心消费在浙江”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
第十五条 对公布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经营主体有权下载“放心消费在浙江”LOGO标识,按照标识使用规范要求,制作标牌悬挂于经营场所主要醒目位置,或加载于网店首页醒目位置。
第十六条 对公布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纳入“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守合同重信用”等相关活动的重要方面予以正向激励。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方面推出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激励措施,激发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投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
这条对企业的激励很实惠——第十五条 对公布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经营主体有权下载“放心消费在浙江”LOGO标识,按照标识使用规范要求,制作标牌悬挂于经营场所主要醒目位置,或加载于网店首页醒目位置。